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以下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于**(以下简称二被执行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在中国农**有银行存款819元,现已经执行完毕。二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及房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法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王**与顾**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单**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大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大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大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隋亚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张**、王**、孙**与大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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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刘**、东港市大东区旭日信息咨询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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