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王**、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以下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于**(以下简称二被执行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在中国农**有银行存款819元,现已经执行完毕。二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及房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法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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