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张**、王**、孙**(以下简称四原告)与被告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四案中,四原告诉称:2013年至2015年间,四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海员上船协议,并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被告所有的“皓月”轮上工作,分别任职船长、大副、二管轮、机工长,至今仍在该轮上任职,截止2015年9月10日,被告拖欠四原告工资、伙食补贴、劳务费及相关款项共计约243820美元,为保障其海事请求得以实现,向本院申请扣押停泊在江苏省**业有限公司的“皓月”轮,并责令被告提供人民币187万元的可靠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原告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郑**、张**、王**、孙**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停泊在江苏省**业有限公司的“皓月”轮;
三、责令被告大连**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87万元的可靠担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