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东港市大东区旭日信息咨询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刘**、东港市**息咨询部(以下称二被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因此,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被告东港市大东区旭日信息咨询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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