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与韩**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邢**与被执行人韩**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2012)大海东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表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大海执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终结本院(2012)大海东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给付申请执行人邢**4000元。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表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大海东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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