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杰诉被告连小*、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小*、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撤回对被告连小*、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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