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荣**与连小*、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杰诉被告连小*、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小*、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撤回对被告连小*、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