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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宝东与孙**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东诉被告孙**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任宝东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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