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圣诉被告山东**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林**与泉州市**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舟山**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舟山**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三友控**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金阳与三友控**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宝东与孙**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上海**限公司、青岛海诺**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上海**限公司、青岛海诺**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上海**限公司、青岛海诺**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上海**限公司、青岛海诺**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