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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舟山**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在本院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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