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青和海运有限公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诉被告青和海运有限公司(QINGHEMARTIMECOMPANYLIMITE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未在本院规定的预交诉讼费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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