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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泰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泰**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韦**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对被告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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