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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诉被告江门**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江门**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彭**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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