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泉州**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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