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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宾诉被告泉州**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严*宾诉被告泉州**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由泉州市**委员会处理本案纠纷。即使原告可以不通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纠纷也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厦**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交至泉州市**委员会处理或移送厦**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一宗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关于“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交至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或移送厦**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泉州**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收款单位名称: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海事诉讼费,帐号:44048201012000905,收款银行名称:中国农**窖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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