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限公司诉被告中**解放军第四八零四工厂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书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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