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限公司诉被告钦州**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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