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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