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金**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御**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御**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八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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