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东方**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限公司诉被告东方锦航**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方锦航**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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