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洋浦**限公司与舟山**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洋浦**限公司诉被告舟山**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欧**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舟山**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洋浦**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舟山**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21元,由原告洋浦**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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