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葛洲坝兰星水上加油站与被告湖北**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向被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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