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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有限公司与泰州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镇江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州三**限公司间的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镇江市**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市**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镇江市**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泰州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申请人镇江市**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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