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池**与被告大**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池**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独任审理。2015年1月21日,原告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撤回对被告大连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