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景**任公司与被告芜湖**限公司、汪**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景**任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芜湖**限公司、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景**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景**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限公司、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芜**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