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中**限公司诉被告蕲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1元,由原告宁波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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