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中**限公司诉蕲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中**限公司诉被告蕲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1元,由原告宁波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