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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限公司诉广东泰**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泰**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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