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通**公司与被告南**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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