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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海**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2013年1月15日,申请人委托珠海市**有限公司所有的“海能6”油轮为被申请人所有的“建航168”轮供油,供应重油70吨,每吨单价为5,000元,轻油6吨,每吨单价为8,000元,合计油款398,000元。被申请人承诺在供油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清,逾期按欠款总额月息3%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油款。申请人因此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现停泊于广东省东莞港的“建航168”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70,000元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00,000元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于为船舶提供物资被拖欠燃油款的请求,属于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申请人以该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船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周**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停泊于广东省东莞港的“建航168”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470,000元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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