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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天**津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四初字第1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郭**认为,其户籍地在河东区,交通事故发生地在西青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或天津**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天**津医院表示同意原审裁定,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天**津医院以医疗服务合同起诉上诉人郭**,该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河西区,故天津**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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