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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XX与刘XX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纪XX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12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纪XX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128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一直居住在天津空港经济区,居委会和物业已经证明上诉人的居住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刘XX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XX的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称一直居住在天津空港经济区,但天津空港经济区所在社区居委会不能证明上诉人纪XX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审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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