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丁**与宁波泓**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丁**与张**、宁波泓**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郑雪飞于2015年3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召开听证会,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郑**称: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80-1号执行裁定书,以**公司在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等四公司破产案件中有10273750元的普通债权可参与分配为由,冻结(扣留)、提取宁波泓**限公司所有的,在恒**司等四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全部债权分配款。而在上述裁定书作出之前的2014年4月28日,异议人已与泓**司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泓**司将其持有的对恒**司1050万元整的破产债权权益转让给异议人。同年4月30日,泓**司向恒**司破产管理人发出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异议人认为,异议人与泓**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已通知恒**司破产管理人,鉴于恒**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通知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视为通知该公司,因此异议人与泓**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泓**司所申报的在恒**司等四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全部债权分配款的权利人从2014年4月30日起已变更为异议人。据此,异议人申请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80-1号执行裁定书。

异议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债权转让协议书、泓**司股东会决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异议人与泓**司已达成协议将该公司在恒**司的破产债权权益转让给郑**,转让事项经过泓**司股东会同意,并已通知了恒**司破产管理人;

证据二、甲乙丙债权转让协议书、汪**出具给郑**的200万元借条、张**出具给汪**500万元的借条等证据,证明郑**、汪**、张**三方约定,汪**将其对张**的500万债权转让给郑**,该债权债务关系是上述破产债权权益转让的原因。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丁**与张**、泓**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80号。本院随即向被执行人泓**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泓**司一直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也未自动履行。2014年4月28日,泓**司将该公司持有的恒**司1050万元整的破产债权权益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了恒**司破产管理人,该决议经过了泓**司股东会同意。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8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泓**司所有的、在恒**司等四公司破产案中的全部债权分配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泓**司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之后,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也未自动履行,却在强制执行期间将其所有的对第三人的破产债权转让他人,有擅自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之嫌。异议人与泓**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债权转让的效力,应经另案诉讼解决。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郑**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