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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朱俊丽管辖异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管辖权异议,不服天津**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上诉请求:撤销天津**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居住天津市河东区不满一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朱**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西山社区三组,上诉人的暂住人口登记信息证明上诉人王*在天津市河东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审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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