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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限公司与青**实验厂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塑料实验厂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法院(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4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是《物流代理委托合同》,不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畴。该案诉讼标的额为76737195.73元,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3月5日,青岛塑料实验厂(甲方)与中海**限公司(乙方)签订《物流代理委托合同》一份,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进、出口货物的全程物流代理,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报关、报验、订舱、货物发运、仓储保管、配送、代办货物保险等全程物流代理服务。现中海**限公司以青岛塑料实验厂欠付进口清关费等相关费用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青岛塑料实验厂支付进口清关代理费、代垫费用、仓储保管费、装卸费、短驳配送运费、综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76737195.73元及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该案系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该案属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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