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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莱西市支行与青岛韩**易有限公司、青岛**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韩**易有限公司、青岛**限公司、黄*、赵**、赵**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商初字第6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五上诉人各自称,本案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出口贸易融资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争议,由乙方(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在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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