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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姜*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少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户籍地在青岛市市北区,但双方自2010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济南市天桥区汇源华庭小区--户,即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天桥区,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在原审提供的山东省居住证证实,其居住地址在济南市天桥区汇源华庭小区号楼单元户,有效期为:2015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供的济南市暂住证证实,其现居住地址在济南市天桥区汇源华庭小区号楼单元户,暂住日期为:2010年3月30日至2012年4月5日止。由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天桥区,故本案应以双方户籍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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