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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梦之城**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三初字第6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市辖区,该案应由山东省**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该案移送山东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北京梦之城**限公司以山东**限公司、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载有“阿*”“桃子”形象的“靠垫被”产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万元。北京梦之城**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在济南市济微路华润万家购物中心购买包括载有“阿*”“桃子”形象“靠垫被”等产品的公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该案均享有管辖权。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选择向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之一及原审被告之一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之一及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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