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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与集力**限公司、臧家存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集力鲁威**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初字第5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5)黄**初字第5680号、5681号、5977号三案中的诉讼标的总额超过3000万元,应当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故意将同一案件分成三个案件分别起诉,明显违反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8月7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签订《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其他原审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苗**在原审提起的诉讼,依据的是2014年8月7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签订的《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200万元,被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标的为1240万元,属于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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