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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平安养老**青岛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岛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乐享平安意外卡A款卡册及网上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提交自助卡销售地所属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应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管辖协议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故被上诉人主张管辖协议有效,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被保险人)的住所地在平度市,故平**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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