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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中国大地财产**司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上诉人崔**、上诉人于*、上诉人秦**、上诉人秦*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保险合同的管辖约定,仅约束订立合同的两被上诉人,上诉人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该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青岛凯**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青岛凯**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青**委员会仲裁,系两被上诉人的意思表示,并未征得上诉人同意,故该约定对上诉人无法律约束力。综上,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5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岛**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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