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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有限公司与王**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密**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高密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高密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初金喜系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平度市,因此,平**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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