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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澳青置**湾海景大酒店与市南区**部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澳青置**湾海景大酒店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山东**限公司的分公司,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而总公司的注册地在潍坊市高新区,故本案应由潍坊**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只有在开庭审理后才能确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中的审查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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