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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双**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辖初字第1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管辖约定的是,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位于胶州市,故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既无管辖约定也无履行地的约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胶州市,故胶**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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