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新世界(青岛**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世界(青岛**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诉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一般合同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