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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宣纯、宣运进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宣*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崂山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诉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及涉案房屋所在地均为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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