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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邱某某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某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青岛市市北区不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故本案应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物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原审诉请的是返还青岛市市北区西仲路的房屋,故本案由涉案房屋所在地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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