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交了房屋物业和居委会的证明,证明上诉人实际居住在香港东路107号领世华府,因此,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或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颜*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市南区**楼单元户,但崂山区中韩街道泰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青岛领**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显示,颜*自2009年搬入崂山区香港东路107号领事华府小区号楼单元户居住至今。该地址可认定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故崂**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市**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裁定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6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