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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青岛凯**琴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凯**琴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9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潍坊市奎文区青年路号。本案应由潍坊**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为平度市华侨科技园,故平**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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