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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海之源**限公司、青岛第**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之源**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初字第2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棘红滩镇政府驻地丽姿大厦。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为青岛市黄岛区安子居住区市政配套工程道路路面,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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