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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江苏南**限公司、江苏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初字第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号。

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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