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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与夏**、中国人**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青岛市李沧区,并由青岛**警大队对事故进行处理,而且上诉人的居住地也在李沧区,因此,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送至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地在青岛市李沧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李沧人民法院、青岛**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向青岛**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青岛**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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