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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王**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卢*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辖初字第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上诉人称,上诉人卢*在崂山区购买房屋的时间是2015年1月4日,至今不足一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二上诉人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一路号号楼单元户。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争议标的为偿还借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被上诉人提交了青岛市崂山**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王**自2010年至今居住青岛**青大一路号号楼单元户。被上诉人所在地在青岛市崂山区,即青岛市崂山区为合同履行地。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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